一、法源依據:
本須知係依據《人民團體法》、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》等法令規定編製,請先詳閱瞭解本須知「柒、相關法令規定」後,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。
二、申請流程:
(一)申請者請先至「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」註冊帳號及登錄申請資料,並請印出紙本提交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暨相關資料予內政部。
(二)內政部函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資料,俟各機關皆回函後,函復申請者/發起人代表(擇一)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或准予籌組。
(三)社會團體線上報送籌備期間相關文件(限6個月完成)。
(四)社會團體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(成立大會)暨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,並函報內政部申請許可立案,經內政部審查函復許可立案或補正通知。
三、申請階段:
(一)線上註冊並登錄申請資料(https://group.moi.gov.tw)。
(二)檢具下列資料親筆簽章之正本、影本各1份,共1式2份夾成冊,並將紙本提交予內政部:
1. 全國性社會團體「申請書」。
2. 全國性社會團體「章程草案」。
3. 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「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」。
4. 發起人名冊:名冊格式共分「個人、團體、非本國籍人士」3種,請依發起人資格分別填寫。
5. 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:請依發起人名冊順序,將身分證明影本貼妥於黏貼表中(請以A4紙張大小為之),且僅需檢送1份。
6. 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:檢附與否,視所成立之團體性質而有不同規定,請參閱本須知所附之「貳、填寫說明」。
四、籌組階段:
申請人應俟內政部函復准予籌組後,始得進行籌備工作。籌備期間對外行文,請以社會團體之「籌備會」名義為之,函文由發起人代表(籌備會主任委員)於文末簽署。籌備工作包括:召開發起人會議、第1次籌備會議、第2次籌備會議等事項。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須知「伍、籌備工作實務範例」。
五、成立階段:
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(成立大會)暨第1屆第1次理事會、監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後,於會議結束30日內,備妥前揭會議紀錄等相關應備文件,向內政部申請許可立案,經內政部許可後,將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。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須知「陸、成立階段實務範例」。
六、其它注意事項:
(一)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所報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,內政部不予發還,申請人應自行留存影本。
(二)向內政部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,免繳規費。
(三)提交方式(請二擇一):
1. 郵寄申請者:請郵寄至1000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「內政部」收。
2. 親自送件者:請送至內政部「3樓 總收發櫃臺」(週一至週五,上午8:30至12:30,下午1:30至17:30)。
(四)如需本須知、申請書、開會通知、會議紀錄等範例表單之電子檔,請逕至內政部「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」下載(https://group.moi.gov.tw)。
貳、填寫說明
一、團體名稱:
(一)請載明申請團體名稱之全稱,團體名稱儘量使用中文字。
(二)為辨明主管機關及行政組織區域,團體名稱請冠以「中華民國」、「台灣」或「中華」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,以彰顯全國性社會團體之性質。
(三)團體名稱應請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,並與宗旨、任務、會員及發起人資格相稱。
二、章程草案:
(一)本須知所附之章程草案範例,係摘錄《人民團體法》、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》等相關法令規定製作,請儘量利用該範例定型稿,參照各條文「備註」說明,填妥以下條文○○處:第1條、第2條、第3條、第7條、第8條、第9條、第10條、第11條、第38條,俾利加速申請案審理流程。
(二)章程草案制訂完竣後,請自行刪除第10條、第11條下方之「備註:……。」等文字說明。
三、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
(一)請依發起人戶籍地址或工作地址,統計發起人於各縣市分布情形,並請填寫於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。
(二)各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,發起人之戶籍或工作地 (發起人為團體者,以該團體推派之代表的戶籍或工作地為準;發起人為非本國籍人士者,依居留證之地址)至少應有全國7個以上縣市之分布。
四、發起人名冊:
(一)發起人為個人者,請填寫個人名冊;為團體者,請填團體名冊;為非本國籍人士者,請填寫非本國籍人士名冊;並各依序編號。
(二)各發起人(以團體為發起人者,其代表)須年滿20歲,應有30人以上,且無《人民團體法》第8條第2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,國籍亦非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所定陸港澳人士。
(三)各發起人於發起人名冊正本親自簽名或蓋章時,視同具結無《人民團體法》第8條第2項所定消極資格,並願自負法律責任。
五、發起人身分證明資料:
(一)發起人為「個人」者:應請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1份(「新式」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駕駛執照影本、或現職服務證明正本等)。
(二)發起人為「團體」者:應請附具合法團體立案證明或載有公司/商業登記字號文件之影本1份、理事長證書影本1份(上開影本應由團體/公司/商業於影本核蓋大、小章),及團體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1份(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駕駛執照影本或現職服務證明正本等)。
(三)發起人為「非本國籍人士」者:應請附具足資證明居留相關資料1份(居留證正、反面影本,請注意「居留有效期限」)。
六、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:
(一)團體名稱如涉及「專門學術者」:應請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(如:申請專科醫學會,應請檢附醫師證明或相關學經歷證書等)。
(二)團體名稱如涉及「學校名稱者」:建請檢附該校同意使用其校名於團體名稱之證明。
(三)團體名稱、宗旨、任務如涉及「宗教」者:應請另附下列文件各2份:
(1)教義及經典。(2)教主及其生平事略。(3)宗教儀規。(4)傳教沿革。
(四)申請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,同意在我國設立國內總會組織之國際團體者(如:獅子會、同濟會等):除依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檢附相關文件正本、影本各1份,亦應附下列外國文件、中文譯本各一式2份:
1. 國際總會章程。
2. 國際總會簡介。
3. 國際總會立案證書影本:內容含立案機關、日期、文號及團體性質。
4. 國際總會授權同意以該會名義在我國依法設立團體之證明:證書應檢附正本2份,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、驗證或當地法院、公證人公證。
(五)申請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:應請檢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(該承諾書應請檢附正本2份,並經我國駐外館認證、驗證或當地法院、公證人公證)。
內政部108年9月編印
出處: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
我們一路秉持著真誠.積極.負責任的專業態度,竭力滿足您所有需求,於合作前將充分說明組織立案流程.核駁可能性,同時提供您最審慎.保守的評估及建議,合法協助每一個團體成功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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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立協會需準備以下:
1. 協(學)會名稱
2. 協(學)會的願景(約200字)
3. 30位以上的發起人(戶籍地或工作地至少應分佈7個縣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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