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以辦理「跨國婚姻媒合業務」為主,不涉及其他事項。
2.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1條規定:「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,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1年之日起,不得再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。」單位。

 

 

  我們一路秉持著真誠.積極.負責任的專業態度,竭力滿足您所有需求,於合作前將充分說明組織立案流程.核駁可能性,同時提供您最審慎.保守的評估及建議,合法協助每一個團體成功立案。
  期許您給予我們合作機會,我們將會成為您最堅強的後盾。

成立協會需準備以下:

1. 協(學)會名稱

2. 協(學)會的願景(約200字)

3. 30位以上的發起人(戶籍地或工作地至少應分佈7個縣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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